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取消奸淫幼女罪归入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