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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

123发布时间:2015年8月16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在押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权利

会见、通信
(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获得批准后可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要求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还须报同级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长批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的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界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外界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来往信件中,不得有涉及案情和妨碍侦察、起诉、审判及不利监所管理教育的内容。

  (三)留所服刑罪犯的近亲属、监护人原则上每月可以与留所服刑罪犯会见二次;并可与留所服刑罪犯通信,信件中不得有妨碍罪犯改造和影响监所安全的内容。

  (四)在押人员近亲属、监护人与在押人员会见,必须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会见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一小时,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不准拍照、录相、录音,不准被会见人使用通讯工具,不准为被会见人传递信件、物品等。会见谈话中不得使用暗语,不得涉及案情和交谈不利安全管理的话题。
送物、接济
  (一)在押人员亲友可向在押人员捎带必需的衣服、被褥、洗漱用具,但必须经看守所检查,确认无违禁物品并进行登记后,才能交给在押人员本人。其它可能引起不安全隐患的物品中,如牙膏、肥皂、食品等,不能由在押人员亲友自行捎带,由看守所代为办理。

  (二)在押人员家属、亲友可以对在押人员在生活、卫生保健、医疗等方面给予接济。
在押人员回家探视
  (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死亡或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特别重大的以外,可以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回家探视。

  (二)办理程序:由在押人员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主管局长批准。
收 费
  (一)在押人员的伙食由国家按规定标准供应,看守所不向在押人员及家属收取伙食费。

  (二)看守所依法对经人民法院决定或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罪犯收取保证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跑或期满后无特殊情况不归者,其保证金用于公安机关追逃等费用开支。无上述情况的,保证金应及时退还保证金交纳人。

  (三)在押人员近亲属依法会见在押人员,看守所不收取费用。
监 督
  (一)看守所执法工作受人民检察院监督,并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如发现看守所或看守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向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检举、揭发和控告。
看守的“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八项承诺(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制定)
  1、对在押人员依法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体罚虐待、不侮辱人格。

  2、保障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辩护、上诉、申诉、举报、控告等权利。

  3、保障良好的监内秩序,有效防止和打击在押人员欺侮在押人员的行为。

  4、保证在押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保持监室清洁卫生,定期组织在押人员理发、洗澡,保证每日必要的户外活动时间,有病及时治疗。

  5、全体民警做到廉洁自律,不接受在押人员亲属的吃请;不索要、收受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的钱物。

  6、对于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均有权举报,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认真查处。

  7、对因公来所人员要热情服务,提供方便,对来所送物的在押人员亲属要热情接待、文明礼貌,按规定不能接见、送物的要耐心解释,不得刁难。

  8、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所视察,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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