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义厚律师,常德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高空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今年6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一小区内被高空坠落玻璃窗砸伤的5岁男童因抢救无效死亡。仅仅几天后,6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附近又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伤人事件,被砸中的一名女童当即倒地失去意识。
近期,各地频频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在21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场发言人记者会上,首位发言人、法工委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专门回应了高空坠物的立法问题。
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编草案对这一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在现行侵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民法典侵权编草案三审稿还对;自甘风险;规则、;自助行为;规则等规定进行了完善。
多方施策解决高空抛物坠物问题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问题,一直是侵权立法中的突出问题。侵权法施行近十年,几乎每隔一段时间,有关高空抛物的损害赔偿问题就会被人提起,争议一直不小,各方也高度关注。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护公众安全,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
草案二审稿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现行侵权法的有关规定未作修改,常委会二审时作为一个问题进行了专门汇报,提出继续研究论证。
据了解,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施工者、作业者的,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发力。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应当承担行政和刑事问题,在侵权编草案中并没有再作规定。对此,法工委方面给出的理由是:从民法典编纂来看,关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的关系,民法总则在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已经作了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承担行政或者刑事不影响承担民事。这一规定将编入民法典总则编中。
草案三审稿对高空抛物坠物新增多处规定,包括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
同时,草案三审稿还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千零二十八条、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顺序对调,使有关高空坠落物侵权的规定衔接更为紧密。
对;自担风险;适用范围进行限缩
跟朋友一起踢足球、打篮球,原本是放松开心的事情,但竞技体育中发生身体碰撞实属正常,损伤有时也在所难免。正常比赛中一旦不小心被对方碰到受了伤,到底能不能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孩子在学校正常上体育课,一旦受了伤,学校到底担不担责怎么担责现实生活中,这些纠纷十分常见。尤其是给学校带来不少困扰,导致现在很多学校为了避免承担赔偿不敢开展体育活动,甚至变相停掉体育课。
为了解决这些现实问题,草案二审稿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适用安全保障的规定。
对于这一规定,有意见提出,虽然法律本意是要想进一步消除学校担忧,但并没有写清楚学校到底承担什么样的。假设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怎么办这个到底用不用承担因此建议能明确教育机构在组织这类活动时应当如何承担。此外,还有意见认为,;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应限定为体育比赛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草案三审稿吸纳了这些意见,对;自甘风险;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规定。
完善;自助行为;规则避免被滥用
;自助行为;规则是草案二审稿中的一大亮点。草案二审稿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并在事后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据此,如果遇到吃霸王餐的行为,餐馆老板可以先行扣住对方财物进行;自助;.
据悉,草案二审稿对社会公开之后,这一规定得到了普遍认可,认为在公权力来不及或者说执法不到位的情况之下,采取私力救济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对公权力保护的有益补充。但与此同时,一个担心也随之而来,那就是这个权利会不会被滥用是否会形成所谓的民间同态复仇会不会因为;自助;而发生暴力侵占行为,从而走向另一个极端
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规定;自助行为;规则,赋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必要的,但为防止该规则被滥用,建议进一步严格限定适用条件。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在上述;自助行为;规则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一个条件,即;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可以实施自助行为。
草案三审稿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原则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
此外,还有意见提出,为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建议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被侵权人因相关产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负担。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什么是共犯,共犯的处罚规定是什么由一人组织和领导多人共同故意进行犯罪的,我们一般称这些一起共同犯罪的人为共犯,对他们的处罚主要看他们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起主要作用的重罚,起次要作用的轻罚,具体内容请看介绍。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5、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