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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受审一定要穿囚衣、戴戒具吗?

123发布时间:2018年6月3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允许犯罪嫌疑人在庭审时脱去“囚衣”,此举显示了对嫌犯的人性关爱,这只是按法理行事,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他们应得的权利,而不是法外开恩。

  根据刑事诉讼法,任何人没经法院判决不能被确定为有罪。而在此前,一些地方为了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和庭审的“视觉冲击力”,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往往无视被告人的权利,未经判决,就让嫌疑人戴手铐、穿囚服,甚至在庭审中刑讯逼供诱供,滥用司法权力,制造冤假错案。尚未定罪,就让他们穿上代表囚犯标志的“黄马褂”,无异于给他们提前打上了“有罪”烙印,这不仅是对被告人人格的不尊重,更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被告人出庭受审不应戴着戒具,早在1981年《人民司法》杂志对此有过解答。认为被告人不应戴着戒具受审,理由是被告人在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前,他们不是罪犯。

  被告人出庭受审是否解除戒具,后来,最高法院在2009年7月30日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务保障规则》中作了规定。该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涉嫌犯罪的高官受审,普通公民涉嫌犯罪受审几乎都要受着号衣。号衣就是囚衣,对被告人有明显贬损,也有违无罪推定。

  我认为,不论是涉嫌犯罪的高官受审,还是涉嫌犯罪的普通公民受审,都不能要求他们穿着带有侮辱人格色彩的看守所号衣。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没有确定有罪前,让他们穿着号衣受审,显然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出庭受审不穿号衣,这也是国际惯例。

  曾有媒体报道,在国外的庭审中,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被告人出庭都是西装革履,开庭前,人们无法分辨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美国著名歌星迈克尔·杰克逊在“娈童”案中受审时,精心设计出庭着装,他穿白色的服装,隐语是“他是无辜的”,他穿红色服装,隐语是“他受到了攻击”。

  但被告人是否穿号衣出庭受审,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最高法院也没有文件规定。只是个别省市法院有过规定,允许被告人出庭自行选择服装。

  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制定了《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被告人着号衣、戴手铐、脚镣受审的,法警应让其在法庭外脱去号衣。被告人戴手铐、脚镣到庭的,审判长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否有暴力倾向、情绪是否可能失控、有无安全危险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指令法警为其卸除手铐、脚镣。”

  又如,2006年4月12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涉毒品案件时,就允许两个被告人穿着自己服装出庭受审。

  在此,我郑重建议最高法院作出明确规定,允许被告人穿着自己服装出庭受审。

  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上,还要体现在为实现实体、程序公正的庭审、执行、改造等各个方面。嫌犯脱下“黄马褂”,司法前进一小步。从彭州不穿囚服受审到全国范围完全取消囚服,还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法制完善的过程,就是社会文明的过程。这个过程既有赖于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更需要以立法的手段对犯罪嫌疑人员的人格尊严实施切实的保护,真正把犯罪嫌疑人哪怕犯人当“人”来看待,取缔带有身份标志的囚衣制度,停止一切有辱人格的习惯做法,才能实现司法进步,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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