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立法之行政、民事、刑事一体化
不管是网络犯罪或是网络侵权,归根到底都是通过人们的网络行为实施的。因此,人们在互联网中的不当行为可以造成行政违法、民事侵权,也可以构成网络犯罪。有些网络行为到底是网上违法(侵权)还是犯罪行为很难区分,甚至一些网络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各方还发生激烈争论而相持不下。所以,网络立法应坚持“刑事一体化”思维方法,跳出对网络行为的规范分别规定在民事、行政、刑事等不同法律之中的传统方法。笔者认为,国家可以考虑制定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网络行为责任一体化的《网络行为责任法》,该法应该是通过全国人大的基本法,以便于指导今后各种网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定。
《网络行为责任法》以促进网络发展与普及为宗旨,不对网络信息活动做过于严格的控制,既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不当管制和干预网络的发展,同时也明确互联网络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单位用户在网络上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责任部分,分别规定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民事责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以及网络纠纷仲裁等不同的处罚和处理方式。形成一个集民事责任、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于一体的立法机制。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除了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外,还同时规定了治安处罚、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民事责任。
这种立法方式也符合刑事立法谦抑性原则,即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即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就无必要性。因为,在国家的政治法律体系中,刑法只能是保护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国家在对网络进行刑法保护时不能随意将网络行为犯罪化。
对于电子证据法等程序性立法也同样需要行政、民事、刑事一体化,因为“无论在哪种司法活动中,都存在电子证据的认证问题,而且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式都是基本相同的,没有必要对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活动分别制定电子证据认证规则,或者说,制定适用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统一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是大势所趋。当然,由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各自不同的特点,在不同的诉讼活动中也可以有少量的有一定区别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21]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2、网络犯罪侦查、公诉一体化
在控辩式庭审方式中,检察官作为控方的代表,能否实现对犯罪的有效追诉,能否实现国家刑罚权,将完全依赖于检控方能否在法庭上充分有效地举证。由于网络证据的智能性、技术性和易毁性的特点,决定了对网络证据的审查判断也需要相应的技术水平予以支持,因为网络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建立在证据收集的基础上,审查判断的客体是所收集到的全部证据,甚至还包括对审查后认为需要进一步收集的证据,如果检察官没有相应的网络犯罪侦查技能,不仅会妨碍证据的审查判断,而且还会由于技术缺乏而进行的不正当操作,使收集来的网络证据受到破坏、毁灭,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缺陷。因此,检察官还要是网络犯罪的侦查能手,但在现实中,检察官很难达到上述水平。当然,网络犯罪侦查起诉中可以聘请专家,但由于两者之间工作性质不同,决定了两者不能相互取代,“计算机专家必须在侦查人员的业务指导下,才能真正进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查,取得合法的证据。”[22]构建侦查、起诉网络犯罪一体化机制能较好解决这个矛盾,此时,侦查人员的工作不再仅是“查获”嫌疑人,更重要的是支持检察官的指控。其活动也不再限于侦查阶段,而将延伸至庭审阶段,协助检察官取得控诉的成功。
这样,我国在网络犯罪的司法活动中,首先打破传统的侦、诉、审三机关各司其职的“三道工序”接力式的并列局面,从而保证快速、准确地惩处网络犯罪行为,达到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目的。
四、结语
本文以网络犯罪为研究对象,考察其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及对传统法律体制的冲击现状,尝试以刑事一体化的思维方法,通过创建和整合有关网络犯罪的政策、法律体制和制度,形成一种新的防范与打击网络犯罪一体化的机制,从而达到有效遏制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之目的。但由于篇幅、水平有限,仅对防范与打击网络犯罪一体化机制作初步的探讨,无法涵括所有方方面面的网络犯罪政策、法律体制和制度内容;而且,“防范与打击网络犯罪一体化”是一种创建和整合的动态趋势,随着网络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网络犯罪不断翻新,防范与打击网络犯罪一体化的机制也必须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和发展。希望刑事一体化视角下防范与打击网络犯罪一体化的机制构建会引起更多人的思考。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1]《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来源于新浪科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访问日期为:2009年2月13日。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2]《金山发布08年中国电脑病毒疫情及互联网安全报告》,来源于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站,访问日期为2009年2月5日。
[3] 阿拉木斯:《“木马地下经济”挑战网络法制》,来源于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访问日期为2009年3月4日。
[4] 参见杨正鸣主编:《网络犯罪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 赵秉志:《中国网络犯罪现状》,来源于中国刑事法律网,访问日期为2009年2月12日。
[6] 杨正鸣主编:《网络犯罪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7] 皮勇:《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8]《刑事一体化的回顾与现状》,来源于刑事法律嘹望第一届学术沙龙,访问日期为2009年3月12日。
[9] 王平:《 刑事一体化理念之弘扬暨恭贺储槐植教授75华诞学术座谈会上发言》,来源于京师刑事法律网, 访问日期为2009年3月12日。
[10] 同上。
[11] 乐欣、沈海平:《 在刑事一体化中探求刑事政策法治化》,载《检察日报》 2009年1月6日。
[12] 秦德良:《转型时期的刑事政策研究(修改稿)》,来源于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访问日期为2009年2月16日。
[13] 同上。
[14] 同上。
[15] 同上。
[16]《两年来最猛蠕虫爆发,网络安全应急处理遭遇难题》,来源于网络世界网,访问日期为2009年1月31日。
[17] 李文燕主编:《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346页。
[18] 杨正鸣主编:《网络犯罪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
[19] 马民虎主编:《网络安全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7年版,第64页。
[20] 秦德良:《转型时期的刑事政策研究(修改稿)》,来源于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访问日期为2009年2月16日。
[21] 皮勇:《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
[22] 李文燕主编:《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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