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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切实防范金融犯罪的侵袭

123发布时间:2017年9月13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本身的高风险性质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决定了金融犯罪必然日益花样翻新,表现出新的特点与发展趋势。这应当引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广大中小企业的高度关注。
  当前金融领域犯罪出现这样的发展趋势:一是跨国犯罪数量增加;二是内外勾结,作案群体化;三是通过相互担保、票据转让贴现、多头开户、多头贷款、相互参股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四是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使金融犯罪智能化;五是跨行业、跨领域作案。我们对于金融犯罪活动的新动向,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见微知著,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从而控制金融犯罪的发生。
  当前金融犯罪的特点
  当前的金融犯罪具有与传统意义上金融犯罪不同的因素。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犯罪主体不同
  传统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大多为自然人,而且犯罪主体不需要有什么特殊的身份条件。而新型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而且犯罪主体大多具有特殊的身份条件,属于智能型犯罪、职业上的犯罪。
  (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传统金融犯罪行为往往不直接涉及社会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而新型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延伸性和扩散性,社会危害程度也更加严重。
  (三)犯罪行为人身份具有明显的职业特点
  当前金融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往往有三类:一类是金融机构(储蓄所、信用社等)的负责人,一类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财会人员,另一类是基层金融部门的信贷员。这些人员之所以能够犯罪,就是因为他们有职务或身份上的便利条件。
  金融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从事金融犯罪
  此类犯罪具有智能性、隐蔽性、瞬时性、连续性等特征,使得这类金融犯罪活动具有国际化的特点,超越传统上以国家领土主权为基础的司法管辖。主要表现为:一是非法进入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盗取银行资金或对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害。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固有的缺陷和管理疏漏侵入其内部,通过篡改数据等方式将银行的资金占为己有。二是截获银行和客户之间交流的有关信息,直接在账户间非法划拨钱款。三是伪造或变造金融凭证实施经济犯罪。利用计算机伪造或修改的存折、对账单等金融凭证可以达到很高的仿真度,进而利用这些高仿真凭证实施金融诈骗,已经成为新的犯罪热点。
  (二)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
  我们通常认为信用卡作为支付工具,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增加了安全性。其实恰恰相反。业内人士指出,信用卡的使用还存在很多技术上、管理上的缺陷,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犯罪分子经常采用的诈骗手段主要是:冒用他人同时遗失的信用卡、身份证进行诈骗,冒用骗取或代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使用假身份证、假工作证办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使用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
  (三)利用贷款渠道的诈骗犯罪
  国内的改革开放使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追求舒适、时尚、高品质的生活已成为时代发展的趋势和潮流。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已成为新的消费理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确立和金融机构的改革又为这一理念的实现提供了便捷。车辆、房屋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应运而生在繁荣市场、活跃经济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分子所觊觎,出现了贷款诈骗数量剧增、手法更新、隐患陡增的态势。有的犯罪分子伪造二手车价格评估结论书,高估高贷;有的犯罪分子虚报个人收入,编造还贷能力,达到恶意骗取贷款的目的;有的犯罪分子以“投资咨询服务公司”之类的中介身份作掩护招摇撞骗,通常为甲地注册,乙地作案,一旦得逞,或藏匿或逃遁,以逃避打击,或者重新注册,继续蒙骗作恶,危害社会;有的犯罪分子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贷款;有的犯罪分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超出抵押物价值担保诈骗贷款。
  中小企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防范金融犯罪
  广大中小企业应根据金融犯罪产生的原因、规律、特点,对症下药,多角度、多渠道、多层面地防治金融犯罪的发生。
  (一)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开展岗位练兵
  原建设银行的董事长张某因“个人原因”辞职。中国银行的普通员工翟某利用工作之便,挪用银行资金600万美元用于赌球和挥霍,潜逃后被及时抓获。农业银行某分行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串通、勾结作案,通过挪用、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等方式牟取高息,在不到1 年的时间里,涉案资金累计98笔,金额高达1.15亿元。一时间,商业银行成为金融犯罪的“重灾区”。
  这些现象提示我们,从全社会看,当前的重点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络;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建立失信惩戒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打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
  从中小企业看,除了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外,特别要经常加强业务专业知识的培训与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专业技能水平,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警惕性,使防范始终处于主动地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二)强化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工作,堵塞工作上的漏洞
  制度管理混乱必将给金融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如一些中小企业有章不循、无章可循,管理粗疏,公章、私章随处乱放,票据票证无人专管,定期结算走过场,为金融犯罪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因此,中小企业要注意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及时建章立制,改变各项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较混乱的状况。
  在打击、防范金融犯罪的工作中,中小企业做了许多工作和努力,但是一些单位在管理和制度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疏漏和缺失。有些单位片面考虑局部利益,发现金融犯罪往往息事宁人、急于遮丑,导致打击不力。加强预防、及时报案,是减少或追回资金损失的最有效途径。为了从整体上预防金融犯罪,中小企业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法院、金融机构的工作,研究各类金融犯罪发生的规律,提出预防对策。
  广大中小企业还要与金融机构构筑信息交流平台,实行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预警、防控、协作等工作机制,架设沟通渠道,及时反馈信息情报,互补互助,有力促进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三)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权益、预防减少犯罪
  从已经暴露出的金融风险来看,一些中小企业的法律意识不强,防范金融犯罪的法律手段不完善,直接威胁到其自身的持续发展。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已成为中小企业管理者的当务之急。
  1.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制度
  中小企业要学会通过《合同法》的自由缔约权来实现对财产权的保护;通过《公司法》来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用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来保护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通过《物权法》清晰界定、充分保护财产权和担保权;通过《企业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2. 中小企业发现企业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广大中小企业一旦发现有关企业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要与司法机关、金融机构携手预防和打击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捍卫自身的权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办理。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回复有关单位,并说明法律依据。其中,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检察机关和金融机构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预警措施,
  为预防和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有效保护自己,中小企业当前要重点学习、理解“挪用资金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等的适用范围,以及“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的认定标准。
  特殊类型金融犯罪的特点和预防
  (一)金融诈骗犯罪
  金融犯罪案件中以金融诈骗最为突出,一般数额巨大,波及面广,严重扰乱我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秩序。
  1.金融诈骗犯罪的特点
  金融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是:
  (1)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新《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保险诈骗等既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如,王某某和王某原为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所属的两个支行的工作人员。他们勾结社会人员伪造并使用伪造的银行票据实施诈骗,造成国有银行损失4000余万元。
  (2)客体是复杂客体,具有双重性。金融诈骗在侵害财产权利的同时也侵害了金融秩序。
  (3)标的为有形标的和无形标的,即金融资金和金融信用。多数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的直接目的是骗取资金,也有骗取银行开具保函、托收凭证等文件、票据,向第三者招摇撞骗的。
  (4)金融诈骗多依赖一定的职业关系。一般表现为银行与政府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关系,银行与客户(包括中小企业在内)之间的信用关系。
  (5)行为呈专业化、智能化、隐蔽性强等特点。
  从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分析,金融诈骗案件呈现出四个特点:
  一是诈骗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造成的损失惊人,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而且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是犯罪手段专业化、职业化,狡诈隐蔽,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不断出现。犯罪分子通过破译密码、修改计算机程序等实施金融诈骗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三是单位犯罪比较多。
  四是跨国境、跨区域犯罪增加,特别是信用证诈骗案件,往往是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一旦得手,便把巨额资金转往境外,或者携款潜逃。
  2.金融诈骗罪的种类
  金融诈骗罪是一类犯罪的总称。为了在司法实践中便于区分金融诈骗罪中各个具体罪名之间的界线,正确地定罪量刑,修订后的刑法将金融诈骗罪分为以下七个罪:
  (1)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金融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4)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5)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6)证券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7)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3.金融诈骗犯罪的行业防范和技术防范
  许多金融诈骗之所以得逞,是由于金融系统自身建设薄弱和防伪技术落后。因而金融系统应加强自身建设,尽可能防止金融诈骗得手。
  (1)金融监管机关应严格监管金融活动,建立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参与投资、贷款、贸易等活动的资信评估,对资信极差或有前科的企业,及时登记并公布。金融机构要加强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岗位培训,强化内部的法律事务工作;在业务上实行日常稽核和定期专项稽核,保证会计操作规范性、严密性和审计独立性。金融系统经营放贷业务、投资业务等,如无相应管理规章或制定了管理规章而没有确实执行,都易使金融诈骗犯罪分子乘虚而入。所以,金融系统应健全并实施主要经营业务的审批管理制度。如放贷业务,应实行三查(调查管理、审查认定、检查监测)与审贷职能分离,建立信贷风险评估制度,即对企业属aaa、aa等级的,可给予信用贷款,而对ab、bb、bbb等级的,则给予抵押贷款。
  (2)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金融诈骗是全球性趋势,因而,应采用最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最新研究成果来预防金融诈骗。首先,提高防伪技术。传统的磁卡性信用卡易伪造。我们要研制带有集成电路的信用卡。它储存了特殊密码和更多的保密资料,使用科学、方便、更安全。其次,采用先进鉴别技术。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印章可采用紫外线灯、蓝光灯等仪器通过透光或碘熏等方法进行鉴别。
  (3)加强国际协作,引渡罪犯,打击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引渡罪犯,是国际法上对逃往缔约国的罪犯引渡回本国进行审理处罚的原则。如果国内犯罪分子为逃避中国刑罚而外逃,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协作及国际法的引渡原则,对金融诈骗犯罪分子进行打击。
  (二)洗钱犯罪
  洗钱是在各国经贸交往不断扩大、国际金融体系渐趋融合的新形势下日益凸现的一种新型犯罪。
  1.洗钱犯罪的特点
  洗钱犯罪通过掩饰和隐瞒非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使犯罪分子实现了对非法所得的“合法”占有。这不仅冲击了国家的经济管理和金融监管体制,而且助长了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贪污贿赂等严重犯罪活动,危害十分严重。
  (6)证券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7)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3.金融诈骗犯罪的行业防范和技术防范
  许多金融诈骗之所以得逞,是由于金融系统自身建设薄弱和防伪技术落后。因而金融系统应加强自身建设,尽可能防止金融诈骗得手。
  (1)金融监管机关应严格监管金融活动,建立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参与投资、贷款、贸易等活动的资信评估,对资信极差或有前科的企业,及时登记并公布。金融机构要加强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岗位培训,强化内部的法律事务工作;在业务上实行日常稽核和定期专项稽核,保证会计操作规范性、严密性和审计独立性。金融系统经营放贷业务、投资业务等,如无相应管理规章或制定了管理规章而没有确实执行,都易使金融诈骗犯罪分子乘虚而入。所以,金融系统应健全并实施主要经营业务的审批管理制度。如放贷业务,应实行三查(调查管理、审查认定、检查监测)与审贷职能分离,建立信贷风险评估制度,即对企业属aaa、aa等级的,可给予信用贷款,而对ab、bb、bbb等级的,则给予抵押贷款。
  (2)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金融诈骗是全球性趋势,因而,应采用最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最新研究成果来预防金融诈骗。首先,提高防伪技术。传统的磁卡性信用卡易伪造。我们要研制带有集成电路的信用卡。它储存了特殊密码和更多的保密资料,使用科学、方便、更安全。其次,采用先进鉴别技术。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印章可采用紫外线灯、蓝光灯等仪器通过透光或碘熏等方法进行鉴别。
  (3)加强国际协作,引渡罪犯,打击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引渡罪犯,是国际法上对逃往缔约国的罪犯引渡回本国进行审理处罚的原则。如果国内犯罪分子为逃避中国刑罚而外逃,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协作及国际法的引渡原则,对金融诈骗犯罪分子进行打击。
  (二)洗钱犯罪
  洗钱是在各国经贸交往不断扩大、国际金融体系渐趋融合的新形势下日益凸现的一种新型犯罪。
  1.洗钱犯罪的特点
  洗钱犯罪通过掩饰和隐瞒非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使犯罪分子实现了对非法所得的“合法”占有。这不仅冲击了国家的经济管理和金融监管体制,而且助长了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贪污贿赂等严重犯罪活动,危害十分严重。
  (6)证券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7)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3.金融诈骗犯罪的行业防范和技术防范
  许多金融诈骗之所以得逞,是由于金融系统自身建设薄弱和防伪技术落后。因而金融系统应加强自身建设,尽可能防止金融诈骗得手。
  (1)金融监管机关应严格监管金融活动,建立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参与投资、贷款、贸易等活动的资信评估,对资信极差或有前科的企业,及时登记并公布。金融机构要加强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岗位培训,强化内部的法律事务工作;在业务上实行日常稽核和定期专项稽核,保证会计操作规范性、严密性和审计独立性。金融系统经营放贷业务、投资业务等,如无相应管理规章或制定了管理规章而没有确实执行,都易使金融诈骗犯罪分子乘虚而入。所以,金融系统应健全并实施主要经营业务的审批管理制度。如放贷业务,应实行三查(调查管理、审查认定、检查监测)与审贷职能分离,建立信贷风险评估制度,即对企业属aaa、aa等级的,可给予信用贷款,而对ab、bb、bbb等级的,则给予抵押贷款。
  (2)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金融诈骗是全球性趋势,因而,应采用最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最新研究成果来预防金融诈骗。首先,提高防伪技术。传统的磁卡性信用卡易伪造。我们要研制带有集成电路的信用卡。它储存了特殊密码和更多的保密资料,使用科学、方便、更安全。其次,采用先进鉴别技术。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印章可采用紫外线灯、蓝光灯等仪器通过透光或碘熏等方法进行鉴别。
  (3)加强国际协作,引渡罪犯,打击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引渡罪犯,是国际法上对逃往缔约国的罪犯引渡回本国进行审理处罚的原则。如果国内犯罪分子为逃避中国刑罚而外逃,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协作及国际法的引渡原则,对金融诈骗犯罪分子进行打击。
  (二)洗钱犯罪
  洗钱是在各国经贸交往不断扩大、国际金融体系渐趋融合的新形势下日益凸现的一种新型犯罪。
  1.洗钱犯罪的特点
  洗钱犯罪通过掩饰和隐瞒非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使犯罪分子实现了对非法所得的“合法”占有。这不仅冲击了国家的经济管理和金融监管体制,而且助长了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贪污贿赂等严重犯罪活动,危害十分严重。
  (1)经济和金融全球化为跨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供了便利。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内外金融市场逐渐融合,导致全球资产和资本的跨境流动不断加快,从而为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分子的非法资金转移活动提供了便利,为中国境外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分子提供了对中国进行渗透的机会和途径,使得我国保障经济安全、打击跨境经济犯罪的难度加大。
  (2)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使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手段更加隐蔽。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使得新支付手段和工具层出不穷,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网上银行和网上支付逐渐成为犯罪分子从事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重要工具。利用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和结算方式进行的洗钱活动隐蔽而迅捷,这就使得公安机关认定犯罪、调查取证的工作遇到了挑战。
  (3)国际执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不能满足打击洗钱犯罪工作的实际需求。洗钱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跨境经济犯罪。切实开展国际执法合作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当前的国际执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都还不能完全适应打击跨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各国在缉捕逃犯、追缴资产等方面的务实合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此外,由于国内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在法律制度上还存在一些不完备之处。这些都制约了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2.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措施
  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广大中小企业要认真学习有关立法,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做好疏导和教育宣传工作,以提高全社会的反洗钱意识;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坚持疏堵结合、打防并举的方针,形成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合力。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开展反洗钱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破案,打击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破获大案要案。中小企业有义务继续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在可疑资金交易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共同为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创造一个和谐、安定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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