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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增多的原因有哪些?

123发布时间:2016年5月17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为何公检两家对撤回移送审查起诉都“情有独钟”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受考核机制的影响。首先是受上级院对下级院考核机制的影响。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考核时要扣分,检察机关考核时对捕后作存疑或绝对不诉的也要扣分,而对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而由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形,检察机关考核时可以加分,既然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这种方式既有利于检察考核,又无损公安考核,且双方不伤和气,当然公检两家都乐意接受。其次是受检察机关内部考核机制的影响。对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或无罪撤案的,公诉部门承办人考核时可以加分,但若是对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绝对或存疑不起诉,侦监部门承办人就要被扣分,为了既能让自己得到利益,又不损害其他同志的利益,当然会选择撤回移送审查起诉这种方式。
  (二)是能减轻工作量。绝大部分由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由于目前很多基层院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一旦作不起诉处理,大多数案件就要提请检委会讨论,承办人要制作提请讨论报告,还要到检委会上汇报,并报上级院批准,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送达被告人,有被害人的还要送达被害人,公安机关还可能提请复议,这样一来无疑增加了很多工作量,而检察机关一个电话公安机关一张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意见函,则可以省却上述诸多工作量,所以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大多愿意选择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作为结案方式。
  (三)是对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只笼统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也就是说可以由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而对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应经过哪些程序却没有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只要检察机关承办人与公安机关承办人沟通衔接好,主诉检察官或科室负责人象征性的签个字,就能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监督制约严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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