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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000年9月我院办理的王伟伟等8人抢劫案,均是16、17岁的在校学生,共抢劫其同学(价值123元)数字bp一部和现金15元,案发后,bp机返回,现金已挥霍,家长也赔偿400元损失。起诉后,法院对8被告人均作缓刑。这样被开除,社会岐视,给8名幼小的心灵打上了难以抹灭的烙印。因此,笔者认为,对未成人犯罪案件应该考虑到放宽不起诉标准和扩大适用不起诉范围。近年来,世界其他国家立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已由惩罚主义逐渐转化为保护主义。而我国人口众多,又是文明大国,如果在检察机关这一环节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保护性处置,就会教育和挽救一批有益于社会的人,同时也会有效地进一步扩大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扩大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标准的同时,要严防滥用刑罚,放纵犯罪,甚至导致犯罪有上升的不良后果。
扩大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其本意是既不危害社会又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者的思想改造。对适用不起诉案件必须严格审理,慎重把握。笔者认为,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适用不起诉条件。一是犯罪情节必须是情节轻微而又是偶犯的,犯罪手段简单,损害后果不严重,社会影响不大的在校学生,同时要参照刑法中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作不起诉处理。二是必须具备适用不起诉的主观条件。具体来讲犯罪者必须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我控制能力较强,主观恶性不深和不起诉后回到原处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就不宜作起诉处理。三是必须适用不起诉的客观条件。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认为某未成年犯罪人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基本确定作不起诉之后,还必须认真调查核实,该犯罪者是否有可靠的监护者和社会管理教育者。监护者一般是指家庭,能够给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学习、物质等方面支持与帮助,并能经常关心爱护,交流思想,扶正祛邪,教育引导他们走文明、健康之路。社会管理教育一般是指派出所、街道社区、村委会等组织对回归社会的未成年犯罪人提供就学、就业生活等社会保障,教育其告别昨天,重新做人,好好工作与学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就失去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的本意。因此,在适用不起诉时,要严格界定,严防滥用,才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和司法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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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建议
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识别能力相对较差,容易被误导的特点,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在一些影视剧或网上看到的东西就去模仿,走上犯罪的情况,要不厌其烦的告诉他们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什么是安全的,什么是危险的,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使他们明辩是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这样既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原则,又体现司法的公正与公平。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做好以下4点:
应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不起诉之后,切不可忽视帮教和预防工作。要采取公检法与工青、妇、社区,学校等共建的形式,成立一个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这样可以利用司法机关的法律专业优势和地方的管理职能,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使他们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培养其自警、自省的良好品德,不断提高整体法制、道德素质,不受不良环境的影响,逐步降低和减少犯罪。
司法人员在精通业务的同时,还要学习一些心理学知识。在未成年犯罪人中,因心理方面的因素导致犯罪的占相当比例。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既要惩治他们的违法行为,又要解决其心理问题。运用心理学知识去调整他们的心理状态,扭转他们偏曲的性格,科学地引导他们改邪归正,告别昨天。
要体现个人责任和社会保护并立的原则,打破现有制度的框架,责令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从事无偿的社会公益服务。这样,通过社会让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回到社会环境里生活,在周围群众的协助下,给他们以顺利适应社会生活的必要援助、指导,监督他们不再重新犯罪,进而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对青少年的教育挽救要增加一定的高科技含量。应该在审理的全部过程中,将录音、录像等多媒体示证系统应用到整个诉讼过程之中,以便在帮教中或遇特殊繁杂的情况下,形象而又直观地发挥其科技权威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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