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其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主
要表现在:一是合议庭“合而不议”,流于形式。尤其在目前推行的主审法官改革中,出现了合
议庭名义上审理案件,实际上由主审法官一人审理、一人负责,其他合议庭成员不进行实质性的
合议,对主审法官的意见只表示同意,完全成为局外人。二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合议庭
审理的案件,在案件判决前,要经庭长把关或院长审批,合议庭实际上对案件的处理没有完全的
决定权。
合议庭功能发挥中的弊端严重限制了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的发挥,使之又回到了合议制本欲
避免的个人意志起决定作用的状态,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保障合议制充分发挥
其应有的功能,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明确地位,提高认识,增强贯彻执行合议制的自觉性。合议制是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
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审判方式之一,它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是不容动摇的。作为法定的审判组织方
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人民法院内部的组织和个人(审委会除外)代替或否定其行使审
判权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强化合议庭合议案件制度。应建立并完善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审理中的分工负责制度,改
变过去只有主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负责的习惯做法,强调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对案件的事实、
适用法律负责,增强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感,提高审理案件的质量。为充分发挥合议庭的功能,应
当做到:一是合议庭成员庭前要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共同研究审理重点,制定庭审提纲。二是庭
审中审判长主持、指挥,合议庭其他成员必须认真听取案情,记录要点,深刻思考,作出判断,
适时与审判长交换意见。三是合议庭成员对审判长在审理过程中遗漏调查的问题或自己认为需调
查的问题应主动补充调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四是合议庭评议案件,每个成员必须对证据效力、
事实认定、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充分发表意见,不得简单表示赞同或者反对,不得弃权。五是对
主办法官草拟的裁判文书原稿,合议庭成员应当审阅并签名。六是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和适用
法律共同负责。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的,全体成员应根据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规定承担
连带错案责任。
三、明确职责,下放权力,真正发挥合议庭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独立审判作用。合议庭按照少数
服从多数原则对案件依法作出的裁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除少数重大疑难案件,合
议庭认为需提交讨论研究的,由分管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以外,其他案件应取消领导审批制
度,由合议庭直接判决,法律文书由审判长审核签发。
四、改进庭长、院长的领导方式。要强化合议庭的职责,就必须改进庭长、院长的领导方式。
首先要变大量参与讨论案件、签发法律文书为有重点地参与指导、监督。庭长只对合议庭重大改
判的案件和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合议庭是否采纳庭长意见,由合议庭决定。
院长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且未被合议庭采纳的,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不能直
接指示合议庭按其意见处理案件。
庭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指导:一是做好调研工作,了解和掌握主管部门或区域审判工作的
开展状况,把握审判工作的最新动态;二是要组织、指挥、协调庭内干警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
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办案能力和水平,积累各类案件的审判经验;三是遇重大疑难案件时,庭
长应直接参加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四是积极参加旁听各办案人员的开庭审理活动,从中掌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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