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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规定内容是什么?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123发布时间:2023年8月9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Tags: 检察院抗诉规定内容是什么,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赵义厚律师,常德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检察院抗诉规定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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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察院抗诉期限


  检察院抗诉分两种情况,


  1、二审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书,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


  2、是再审抗诉,即原审法院之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错误,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与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审判监督程序。


  上诉程序的抗诉,法律规定对于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不论判决和裁定是在执行中,还是已经执行完毕,均可提出抗诉。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


  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


  2、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即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五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定,提出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3、上诉和抗诉的期限的计算,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检察院抗诉期限的知识,主要包括了检察院两种抗诉的时间规定和区别以及的相关的规定等,如果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时间不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是可以不予受理的。





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这就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进行重新审理。案件的审限自然也要重新计算。所以,第二百三十条,对此类案件审限的起算时间作出了解释。该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这一解释看似顺理成章,事实上存在一定漏洞。它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项适用,而对于该条的第项并不适用。对于公诉机关以简易程序起诉,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的情形,应另行规定审限的起算时间。因为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样检察院才能向法院提供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人民检察院再次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起诉书和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时,已经距人民法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有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长有短,但不论长短,这段时间都是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审查起诉工作,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而不能算作人民法院的审限。如果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的审限,则出现了人民检察院“合理”、“合法”占用法院审限的现象,有时人民法院尚未接到案件材料可能审限就已过大半,甚至已经届满。这说明此类案件以人民法院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的解释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行不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从收到人民法院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决定将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并将全部卷宗和案件材料退给人民检察院以后,开始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从和的规定看,两者存在明显冲突。从此类案件在检、法两家的流程看,的规定比较符合此类案件的实际操作过程。而的规定即不符合实际,又与关于普通程序公诉案件审限的规定相矛盾,实践中也无法操作。案件尚未移送至人民法院,怎能开始计算人民法院的审限呢所以中关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刑事案件审限起算时间的规定,不适用于公诉案件。需要对简易程序转入普通案件的刑事公诉案件审限起算时间另行作出规定,以完善和弥补关于审限起算时间规定的不足。笔者认为,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刑事案件的审限,应当从人民检察院将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之日起计算。这样解释,即能保证的规定符合实际,又与的规定相衔接。更重要的是这样解释正好与关于审限的规定相符合、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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