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死刑复核程序最低标准有三:
一是是法官要面见被告人,集中关押在省会城市,实现这种会见还是可行的;
二是死刑复核程序必须辅之以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公诉人可有可无,可以在该程序中征询公诉人的意见,但未必要求其出庭;
三是死刑的证明标准必须提高,"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对于死刑案件的质量最大的制约因素恐怕就是刑讯逼供问题,严重导致了死刑案件质量堪忧,必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遏制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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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确立几项大原则:
一是时间原则,执行死刑不急,可以考虑集中处理死刑犯的复核问题,死刑二审后,可以等上3个月或者半年集中处理;
二是全面审查原则,在目前的刑事司法状况下,事实问题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必须处理;
三是直接言词原则,卷宗是最不可靠的,决不能仅仅凭借卷宗来复核;四是疑者不杀,不杀者可以不见,但欲杀者,必须面见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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