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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如何确定 传唤是不是强制措施?

123发布时间:2022年9月7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Tags: 死刑复核程序如何确定,传唤是不是强制措施

 赵义厚律师,常德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死刑复核程序如何确定

  死刑复核程序如何确定


  死刑复核程序还是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华而不实,书面审理就要求配备合格的"筛选程序",严格分流需要开庭的案件。


  死刑复核程序改革要立足于现实国情,尽量改革目前的程序,实现温家宝总理承诺的"慎重、公正"处理死刑案件。死刑复核程序最低标准有三:一是是法官要面见被告人,集中关押在省会城市,实现这种会见还是可行的;二是死刑复核程序必须辅之以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公诉人可有可无,可以在该程序中征询公诉人的意见,但未必要求其出庭;三是死刑的证明标准必须提高,"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对于死刑案件的质量最大的制约因素恐怕就是刑讯逼供问题,严重导致了死刑案件质量堪忧,必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遏制刑讯逼供。


  改革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确立几项大原则:一是时间原则,执行死刑不急,可以考虑集中处理死刑犯的复核问题,死刑二审后,可以等上3个月或者半年集中处理;二是全面审查原则,在目前的刑事司法状况下,事实问题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必须处理;三是直接言词原则,卷宗是最不可靠的,决不能仅仅凭借卷宗来复核;四是疑者不杀,不杀者可以不见,但欲杀者,必须面见复核。


  死刑复核程序的合理化建议:


  一、须面见被告人,不能仅仅依赖文字,死刑复核官亲面死刑犯;二、采用听证模式,具备"准审判"的外观,强调死刑复核的公开性;三、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性,死刑复核官应当超然,设大区,可以考虑在全国设八个区,分八部分死刑复核官,同时提高法官待遇,提高法官地位,脱离各省的羁束。


  一、标准统一的问题。如果死刑判决书不公开,就没有公众视角,所有死刑判决书上网,要公布;二、如何通过收回,全面推进一、二审判决的审慎,如何制度设计一、二审每一步都审慎;三、能否有一种审期的概念。如,一个月住在外地;四、推动一个不准行刑的时间,象古代的秋刑。


  辩护必须强制,辩护人有权会见、阅卷、开庭时发表意见。公诉人如果介入,高检的压力将会很大,可以考虑由公诉机关自行决定是否介入,给公诉机关选择权,被害人的参与可以通过公诉机关参与来间接实现。


  死刑复核程序如何确定





传唤是不是强制措施?

  1.传唤具有通知功能。传唤实质是公检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第六章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传唤并未包括在法定的强制措施中。由此可见,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3.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首先,根据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之规定,传唤不具有直接强制性;


  其次,根据、之规定,侦查机关在采取传唤行为时,可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故传唤具有潜在的强制性;


  最后,传唤虽不属于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但是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由此可见,拘传就是不履行传唤的间接法律后果。


  4.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对传唤的规定,出现在第十二章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之中,意味着传唤作为一种侦查行为,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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