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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财产犯罪未遂如何处罚 网络诈骗案的立案条件

123发布时间:2022年7月7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Tags: 侵占财产犯罪未遂如何处罚,网络诈骗案的立案条件

 赵义厚律师,常德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侵占财产犯罪未遂如何处罚

  生活中是没有不劳而获的事情的,付出和回报有时候虽然不会得到正比,但是没有付出就想要得到回报一般都会和违法犯罪牵扯上关系,侵占财产罪就是一种想平白得到的行为。今天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侵占财产犯罪未遂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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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侵占罪是否存在未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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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罪是否有未遂形态呢对此问题,国外学术界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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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极说,认为侵占罪从性质上看,不允许有未遂犯的存在,其理由是:有变持有为所有的意思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因而实难想象侵占罪的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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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说,认为侵占罪存在未遂,应当以侵占行为是否完成作为区别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当行为人表明其持有为所有的意思于行为时,即完成了侵占行为,构成侵占罪既遂;反之,行为人还没有表明其所有意思于行为时,则为侵占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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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什么是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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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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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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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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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侵占;的解释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二者所说的侵占的含义都是广义的,所指的是侵犯财产,包括盗窃、诈骗、贪污、抢夺等各种财产犯罪,还包括侵犯财产的各种民事侵权行为、各种利用职务的行政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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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侵占财产犯罪未遂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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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行为的突出特点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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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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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忘物,是指由财产所有人、持有人不慎而暂失去占有控制的财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时间较久,原所有人不明而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物。关于;告诉的才处理;,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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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财产罪其实有着不同的客观行为,虽然主观目的都是想要霸占别人的财产,但是不同的行为也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侵占财产犯罪未遂如何处罚以及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服务。





网络诈骗案的立案条件

  由于现在的网络科技不断的发展,人们在生活中都离不开网络,一旦对网络的骗局不了解,就很容易上当受骗,国家法律对于网络诈骗案件也是严厉打击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网络诈骗案的立案条件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网络诈骗案的立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网络诈骗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笔者认为,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年轻人,并且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但是不能认为具有网络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给一定拥有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只有简单的网络知识。同时,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网络知识。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标准是不确切的。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三、网络诈骗罪的处罚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网络诈骗案的立案条件的内容,由此可知,按照规定,网络诈骗公私财物金额达到三千元就构成犯罪,具体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决定立案的标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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