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第二审程序,对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重新审查后做出的书面结论。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和181条的规定就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的全面审查。正确的维持原判,错误的予以改判,这样可以有效地纠正一审刑事判决所发生的错误,以期达到准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无辜。同时,它也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基本结构与一审刑事判决书相似,也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由于二审法院除了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全面审查外,还应针对上诉理由或者抗诉理由正确与否作出回答,所以在内容和写法上与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有很大区别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标题
分两行写“×××中级(或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右下方写编号,即:“[年度]×刑终字第×号”,编号中的审级代号用“终”字,标题中不标明审级。
2.抗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这一栏的内容要按照具体情况来说明。
(1)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又提起上诉的,先列“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另起一行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然后写明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2)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未提起上诉的,先列抗诉机关及其名称,然后另一行列出原审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3)原审被告人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的,先列原审公诉机关名称,后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4)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或者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先列原审公诉机关,再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括号内标明的是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的关系,然后续项列写原审被告人。
(5)自诉案件,自诉人提起上诉的,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其次写原审被告人。或者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其次写原审自诉人,括号内标明的是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地位,然后在当事人称谓之后,列出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共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