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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间打架误伤同桌 学校家长被判主次责

123发布时间:2017年4月30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两小学生在课间十分钟时打架,女孩被惹火将板凳砸向同学,没想到却伤及自己的同桌。事后,学校和女孩家长相互推诿责任,为索要相关赔偿,受伤同学家长将学校和女孩家长诉至法院。3月19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疏于管理承担60%责任,女孩家长承担40%责任。

受伤孩子小星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医检诊断为:左第五跖骨基底部骨骺骨折,石膏托固定四周。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小星的父母作为代理人将学校和小怡的父母告上法庭,诉求二被告赔偿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原告按常规下课后在教室内。由于学校平时缺少对未成年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加之未成年学生的认知能力不足,学校安全管理措施不力,导致被告小怡与小昊课间在教室内发生打架,致原告小星左脚受伤。因此,作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小怡虽是未成年人,缺少一定的认知能力,但在课间用板凳砸同学小昊,属故意行为,违反了正常的校规校纪,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安全教育不力,应负次要责任。

被告小怡辩称理由不成立,学校虽然为每位学生投保了平安保险,保险公司即使赔偿了保险金,应属原告的既得保险利益,不应冲抵原告的赔偿数额,原告左足受伤虽然不够成伤残,但受伤较重,经多次治疗治愈,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两被告应当赔偿相应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学校的抗辩理由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遂判决原告因伤产生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3009.7元,由学校承担60%,即7805.8元,小怡父母承担40%,即5203.9元。作者/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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