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最少多少年】刑罚轻缓化的立法体现
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通过对总则和分则的一系列修正与重新设计体现了改变原刑法的重刑主义倾向的立法意图,兼顾了刑法的人道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刑罚轻缓化的前瞻性考虑,总则方面的体现主要有:(一)取消类推制度,明文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确立了“无罪推定”的科学刑法理念,从而避免了司法实践中罪行擅断的现象发生。(二)缩小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对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明文规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并且明确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再适用死缓,这对挽救失足少年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三)扩大了对限制责任能力人的从轻减轻处罚范围,明确对犯罪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四)严格防卫过当概念,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负刑事责任;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对此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作了非犯罪化和刑罚轻缓化的处理。(五)放宽对自首的认定条件限制,删去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态度的要求,只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的,就以自首论,从而放宽了自首的条件;并且对自首犯的量刑政策更加宽松,凡自首犯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六)放宽死缓减刑的条件,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标准是两年期满后“没有故意犯罪”,比原来的“确有悔改”标准更低,削减了实际上死刑的数量。
分则方面的体现主要有:(一)大幅削减死刑。将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由原来的60条80余种削减到45条59种。如发案率高,过去死刑数量大的盗窃罪,判处死刑只限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两种情形,大大降低了实际中的死刑适用数量。(二)在自由刑问题上,通过直接降低主刑的刑期幅度,提高构成犯罪标准和法定刑幅度的数额规定进行局部调整,控制刑罚量投入使之趋向轻缓。如盗窃罪将数额较大的刑期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订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将数额巨大的刑期由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修订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大幅度提高贪污罪构成犯罪的法定数额,由原来的2千提高到5千,并将最高的法定刑幅度数额要求由原来的5万提高到10万。(三)大量增设罚金刑,可以并处也可以单处,并使用“倍比”的方法提高了罚金刑的可操作性,尤其是针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贪利犯罪,充分发挥财产刑对此类犯罪的防治功效。
当然,新刑法除了以上这些突出修改外,还有很多方面均体现出刑罚的宽和轻缓倾向,虽然从整体上看仍是一部重刑主义色彩较浓厚的刑法,但这些变化足以表明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传统重刑主义的弊端,有意识的逐渐推进刑罚轻缓化之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