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死刑的实际适用是世界趋势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的刑罚修正案(八)草案中,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将醉酒驾车入罪等规定引起社会各界热烈讨论,腾讯网联合正义网,就这些问题连线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以下为访问实录:
问:您对本次刑法修正案中提到的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有何看法?
答:第一,取消对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趋势。
第二,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首先是指犯罪侵害的利益极其重要。我认为,现在只有对威胁人的生命适用死刑才是合理的,因为生命是最高的价值,任何经济价值都不能和生命相比,判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那一定是要最高价值的,所以只有威胁人生命的犯罪才适用死刑的。
第三,在我国社会矛盾凸显,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取消死刑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因为非暴力性的犯罪不一定就不威胁人的生命,在现实情况下,很多非暴力事件也完全可能直接造成危害人的生命的结果,所以说在废除死刑的范围上应该慎重。
问:这次死刑罪名的取消占了全部死刑罪名的19.1%,可以说动作非常大。
答:一下子减少了20%这么大的幅度,这个是很大的动作。整体来讲,我觉得还是值得肯定的。我个人的看法,第一是要肯定,第二是要慎重。
问:您认为以上提到的这些关于刑法的改动反映出一种什么趋势?国家以后在立法上会大规模地取消死刑吗?
答:总的来讲,它符合我们国家谨慎适用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的一贯政策。通过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到最终完全停止死刑的实际适用,这应该是一个世界性的发展趋势,也是我们国家最终希望达到的目的。
从世界各国刑法发展的趋势来看,从严格限制死刑到最终停止死刑的适用的过程应该是渐进的。我个人认为,最好的方式应该是通过司法实践根据社会的发展正确理解《刑法》的相关规定,比如说严格把握《刑法总则》中关于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来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范围,达到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的目的。
我们周边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是在通过这种方式来严格控制死刑的。举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日本现在全部刑法条文中的死刑条文并不比我们少,但是它可能几年也不判或者不实际执行一个人的死刑。台湾地区也曾经在短短几年内,判处死刑的就从数百人降到了几个人,一下子减少了99%以上。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什么地方?它不会引起社会上的震动,不引起民众之间的争论,不激化社会矛盾。
当然,现在这种方式不是说不可以,对一些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范畴的、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威胁到人的生命的犯罪,我们可以减少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