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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一年 彩礼适当返还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2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近日,鲁甸县法院龙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自愿退还被告彩礼钱8000元。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陈香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1年12月按农村风俗订亲,按当地风俗习惯给付了被告彩礼钱合计15600元。2012年1月,原、被告一起到昆明打工便开始同居生活。共同生活了一年,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产生矛盾,女方提出分手,后不辞而别。现请求法庭判决被告返还全部彩礼费。

  被告辩称: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原告经常对其拳打脚踢,实施暴力,无法在一起生活才离开的,错误不在自己,而且双方生活那么长时间了,要补偿也是男方补偿女方,坚决不同意返还彩礼。主审法官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考虑双方已经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从情、理、法方面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法官点评:彩礼钱的支付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同居生活了,在性关系及其他的生活方面跟结婚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非法同居生活只是形式上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后生活一段时间的彩礼费一般不退还或者不全额退还,本案中双方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女方自愿退还部分彩礼费是合乎情理也合乎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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