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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上的逮捕

123发布时间:2015年6月17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司法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根据中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逮捕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公民个人,都无权决定或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也只能执行逮捕,而没有自行决定逮捕的权力;在侦查需要逮捕时,应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和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执行逮捕时,应有逮捕证。中国法律未规定无证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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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逮捕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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