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而司法实践中,省高级法院的二审程序往往又与死刑复核程序揉合在一起,有的干脆以二审程序代替复核程序,二审合议庭与死刑复核庭合二为一,从而以无期限的死刑复核程序代替了有期限的死刑的二审程序,造成死刑犯上诉后久拖不决。如截止2004年4月10日,河南省信阳市第一看守所在押人犯共有187名,其中,死刑犯9人,占在押人数的4.8%,在押的9名死刑犯一审判决后全部上诉,上诉数占判决数的100%.上诉后羁押最长的达20个月,最短的也3个半月,其中羁押一年以上的3人,一年以内的6 人,这些死刑犯上诉后久拖不决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一是影响了我国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死刑犯上诉后案件久拖不决,不仅剥夺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和人身自由,而且造成了法院公正裁决者的形象丧失,使公民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和失去信心。
二是影响了诉讼效率,不利于执法水平的提高。死刑犯上诉后久拖不决,不但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而且死刑复核无期限的规定也滋长了执法人员的懒惰心理,降低了执法人员的责任心,不利于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是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由于死刑上诉后长期久拖不决,有的几个月甚至一年,有的甚至长达二年或更长的时间。
当我们的司法干部还没有感觉的时候,被告人的家属、亲属已经筋疲力尽、钱财两空,他们急躁、愤怒、不满的情绪在隐性增长,成为一股暗流,时常到有关部门打探消息,甚至上访、上告,更甚者煽动闹事,严重地干扰了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如蔡涛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用水果刀将他人杀死。2002年7月29日一审判决死刑,8月5日提出上诉,至今无结果,其家属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同时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和生活也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被害人及其亲属应得的赔偿迟迟无法获得,认为正义得不到伸张,必然对执法机关产生怀疑,严重者就会寻求上访、申诉、私了等其他解决途径。
四是不利于证据的保全。对于证人同样产生了很大的压力,害怕犯罪嫌疑人报复的心理会逐渐增强,最终能否在法庭审理时作证暂且不说,即便作证,由于时间的流逝,作证的质量也会降低;同案人员的口供印证也会出现矛盾,从而使案件的处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如陈某团伙抢劫,一案13人,这些同案犯判决后有的已投监,且监狱地址不同,无疑为再次讯问口供带来难度。
五是给监管工作造成危害。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情绪一般都不稳定,特别是上诉后长期久拖不决,容易使他们产生绝望、恐惧、愤怒等情绪,引起自杀、自残等恶性事故的发生,一些性情急躁、暴烈的死刑犯还有可能出现绝食闹监、策划行凶逃跑、教唆其他人犯对抗监管等情况。不但对同号其他在押人员造成恐惧威胁不安心改造的情绪,而且严重影响了同号其它在押人员的监管和教育,这无疑给看守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造成危害,加大了监管部门人力、物力、精力等多方面的投入,造成诉讼成本的浪费。
六是容易引起交*犯罪恶性循环。由于现有看守所条件限制和出于对死刑上诉犯的严加监管,一般死刑上诉犯都不单独关押,这样容易使一些原本是一般违法人员在和重刑犯关押一室后,长时间的熏染,把本来不太坏的人都教坏了,有的说刚进去是“小学生”,放出来就成了“大学生”了,有的刚进去只会“一毒”,出来就成了“五毒俱全”的标准的社会渣子。
一审判决死刑后上诉的案件久拖不决,危害严重,这一情况应引起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尽可能地减少和防止上述危害后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