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湖南石门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开庭前,动员被告方为37名农民工先行支付工资款30万元,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赢得了农民工的广泛赞誉。
2012年5月7日,熊某等37人受雇在当地某城建公司承包的某镇房地产项目工地上干活,工程完工后城建公司未及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熊某等37人多次向公司讨要未果,遂到市政府、县人大、县政府上访,并于近日将被告某城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共计68万余元。
石门法院受理后,立即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并追加了邓某、湖南某建设集团为被告,并要求他们先行支付部分工资,让农民工安安稳稳地回家过年。刚开始,被告方态度比较坚决,以账目不清为由,要求等到法院审结后才给付工资。但是该院考虑到双方举证期都有30天,正式开庭只能等到年后才能进行。同时,正值春节来临之时,农民工都急需拿钱回家过年,工资早发一日,就能帮助农民工早日解决实际困难,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四次协商。为确保农民工能尽快拿到工资,承办法官耐心的给被告做工作,让他们站在农民工的角度感受他们的难处,最终,在承办法官的百般努力下,城建公司、湖南某建筑集团、邓某及37名农民工达成协议:在春节开庭前,由城建公司先行支付18万元,湖南某建筑集团支付9万元,邓某支付3万元共计3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在领到部分工资后,农民工们各个笑逐颜开,争相与办案法官握手道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