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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原告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

123发布时间:2022年9月7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Tags: 一般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原告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

 赵义厚律师,常德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般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

现实生活中我们认为结婚是两情相悦的事情,但是也有不法分子利用感情来欺骗,骗取钱财,既伤害了被害人的感情也损害了被害人的钱财,那么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呢那么什么行为可以认定是骗婚,如果确定骗婚是否可以返还彩礼呢具体内容就让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骗婚的相关法律细节。

一、怎么认定骗婚

骗婚实际上是诈骗罪的一种,即借结婚名义以骗去对方一定数额的财物的行为。

实践中判断是否是骗婚,首先应该从双方是否结婚,其次要看对方是否骗了一定数额的财物。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骗婚:

1、时间上,借结婚骗取钱财的主观故意发生在结婚之前。

2、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

3、骗取的钱财归属上,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二、遭遇骗婚,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用民法规定处理骗婚纠纷的合理性

那么要通过怎样的法律制度才能公正处理骗婚纠纷呢法律具有评价的功能,同时法律也是评价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当采用不同评价标准的法律来评价同一行为时,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有关婚姻方面的权利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而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的行为是以与被骗人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后者财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而缔结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做出这样的结论,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并不矛盾。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之所以成为无效婚姻,是因为这些情形下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关于禁止重婚、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应结婚的疾病等强行性法律规定,而婚姻法的这些规定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关于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的具体化。同时,婚姻法的这些规定并不排斥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的适用。

以上就是在整理的关于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的相关内容。其实生活中在结婚的时候,尤其是闪婚的时候更要注意是不是骗婚了,骗婚一般需要这种想法发生在结婚之前,还要在钱财上有一定的规定。如果是骗婚,是可以要回彩礼的。如有其它疑问可以联系的在线律师。

原告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

一、原告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

原告证据收集的方法有:询问;讯问;辨认;勘验;检查;搜查;实验;鉴定等几种方法。执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证据必须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

二、收集证据要注意什么

应明确取证方向。

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应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应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

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

在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善待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告知获得救济的途径。

三、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原告在进行起诉的过程中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有效的证据能够大大提高胜诉的机率。一般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八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收集证据需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如果是涉及到监视、监控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窥探隐私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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